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食品技師報考資格102年有所變動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
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
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
有證明文件者:
(一)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化學、食品生物化學、生物化學、食品添加
物。
(二)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儀器分析
(三)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生物技
術、發酵學、應用微生物學。
(四)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農產製造學、乳
品加工學、肉品加工學、水產加工學、榖類加工學、蔬果加工學、烘焙學。
(五)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品質管制、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工廠管理、
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六)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食品冷凍學、食品工程學、食品乾燥學、食品脫
水學、食品機械、生物統計、食品單元操作。
(七)食品營養:包括營養化學、營養學、食物學原理、營養生化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
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
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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