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食品衛生管理法通過全面修正(2013/05/31)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案係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章節總數由原本的7個章節增加至10個章節,條文總數也由原本的40條,增加至60條,其中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及管制等內容,均特別以專章規範,該修法案通過後,將賦予衛生機關更多權力和任務、加重食品業者之責任及違規行為罰鍰與刑責,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透過法規修訂與制度的精進,我國的食品衛生安全能夠邁向新紀元。

本次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一) 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評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之調查結果,公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為加強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之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如發現食品有衛生安全虞慮之事件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2章)
(二) 加強輸入食品管理:(修正條文第6章)
1. 優良廠商享有通關優惠: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以往輸入食品紀錄良好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藉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30條)
2. 加重食品輸入業者責任: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搬動流入市面,增列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3條)
3. 落實源頭管理: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食品輸入之前,先行實施系統性之查核,並得派員前往境外實地訪查,以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修正條文第35條)
(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
1. 有關主管機關所採據之檢驗方法、所委託之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項食品檢驗相關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規範,藉以確保檢驗之結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條文第7章)
2. 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之資訊者,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修正條文第40條)
二、 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一) 明定業者應負自主管理責任:明定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二) 強制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
(三) 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對產品之供應來源及其流向,必須建立追溯及追蹤之系統。(修正條文第9條)
(四) 提升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專業素質: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聘請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修正條文第12條)
(五) 新增食品應標示項目:新增食品應標示製造廠商、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修正條文第22條)
三、 全面加重罰則:(一) 針對有毒有害人體健康、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二) 標示、宣傳、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之罰鍰由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修正條文第45條)
(三) 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除處以罰鍰外,並要求應刊播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
(四) 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等行為者,其罰鍰由3-15萬元提高至3-300萬元,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五) 針對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直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修正條文第49條)
(六) 新增違反本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修正條文第49條)
四、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及第56條)衛生署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除了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化食品衛生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並將在各衛生機關及司法單位的聯合掃蕩違規下,還給民眾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環境,讓我們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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